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琍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楊敏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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