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156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佰零玖點柒肆公克、含海洛因注射針筒貳支、海洛因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一八八七號,被告 丁葉永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貴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一0九.七四公克、含海洛因注射針筒二支、海洛因殘渣袋五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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