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丙○○被告台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自更字第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有台北市中崙市場西側店舖二間(原攤棚)及臨一號攤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二)陳述:被告身為市場處長,放縱部下 陳世輝 犯法,盜賣市場攤位。丁○○○轉租乙○○攤位,違反規定,應終止租約,收回攤位。原告十年來遭受損失,計金錢之損失一千五百萬元、時間之損失二百萬元、精神之損失三百萬元、名譽之損失二百五十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世輝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聲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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