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此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