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丙○○
乙○○
甲○被告己○○
戊○○○
丁○○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七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一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誣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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