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DUONGDUCTHINH(中文名: 楊德盛 )
選任辯護人 王得州 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NGUYENTUANHUNG(中文名: 阮俊雄 )
選任辯護人 唐玉盈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ONGDUCTHINH、NGUYENTUANHUNG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UONGDUCTHINH、NGUYENTUANHUNG(下稱被告楊德盛、阮俊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楊德盛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被告阮俊雄所犯幫助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幫助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楊德盛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又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當有較高逃亡出國以規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裁定被告2人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14年8月6日訊問被告2人後,經勾稽本案相關之證據資料,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業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判處被告楊德盛有期徒刑8年、被告阮俊雄有期徒刑5年,本案雖經審結,惟既尚未確定或送交執行,則本案仍有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參以被告2人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刑,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楊德盛於偵查、原審審理中乃是否認犯罪,被告阮俊雄則有刪除相關對話紀錄之滅證行為,堪認被告2人有逃避接受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另被告2人乃為外籍人士,且本件為跨境運輸毒品犯罪,存有涉外因素,自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再考量被告2人所述身體狀況等情節,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且斟酌被告2人犯罪情節,及被告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本院認對被告2人為羈押處分乃合乎比例原則,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本院認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