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山能
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山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山能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前曾經本院拘提到案,嗣經具保將被告釋放後,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有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等在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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