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八○四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受僱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之「品冠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冠公司)臺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兼收取貨款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趁向附表所列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所收取附表所列貨款,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四萬八千七百零六元。嗣因品冠公司臺南營業所會計人員發覺帳目有異,而向乙○○查詢,始悉上情。案經品冠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品冠公司臺南營業所經理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及告訴狀。
㈢品冠公司客戶核帳單二十一張、被告簽署之切結書、移交清冊及本票各一份(均影本)。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共十四次之業務侵占行為,犯意及行為均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且破壞主雇間之信賴關係,犯罪情狀及手段均非足取,惟被告係因其兄長積欠大筆債務且罹患癌症,始起意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為其兄長償債,犯罪動機尚非甚惡,又其前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且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亦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其所侵占總金額及次數,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被告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又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調解期日表示將由保險公司處理賠償事宜之意見,嗣並出具書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十八、三十頁),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編號│收款時間│收款地點│客戶名稱│金額│├──┼──────┼──────────────┼─────┼─────┤│一│96年10月30日│臺南縣下營鄉紅厝村152之2號│ 顏福山 │126,120元│├──┼──────┼──────────────┼─────┼─────┤│二│96年11月5日│臺南縣○○鎮○○路○○號│永豐商行│165,721元│├──┼──────┼──────────────┼─────┼─────┤│三│96年11月5日│臺南縣○○鎮○○街○○號│永安商號│172,80元│├──┼──────┼──────────────┼─────┼─────┤│四│96年11月5日│臺南縣○○鎮○○路172之2號│台隆商行│90,360元│├──┼──────┼──────────────┼─────┼─────┤│五│96年11月5日│臺南縣鹽水鎮井水里20號│梅馨商行│238,593元│├──┼──────┼──────────────┼─────┼─────┤│六│96年11月5日│臺南縣○○鎮○○路○○○號1樓│823學甲行│79,080元│├──┼──────┼──────────────┼─────┼─────┤│七│96年11月5日│臺南縣佳里鎮海澄里41之4號│ 吳文洲 │60,987元│├──┼──────┼──────────────┼─────┼─────┤│八│96年11月7日│臺南縣○○鎮○○路○○號│ 周保源 │121,844元│├──┼──────┼──────────────┼─────┼─────┤│九│96年11月10日│臺南縣○○鎮○○路○○○○號│動感九九社│36,550元│├──┼──────┼──────────────┼─────┼─────┤│十│96年11月20日│臺南縣○○鎮○○路○○號│凱昌商行│27,000元│├──┼──────┼──────────────┼─────┼─────┤│十一│96年11月25日│臺南縣○○鄉○○街○○號│ 顏財旺 │31,945元│├──┼──────┼──────────────┼─────┼─────┤│十二│96年11月25日│臺南縣○里鎮○○街○○巷○○號│ 邱正清 │127,128元│├──┼──────┼──────────────┼─────┼─────┤│十三│96年11月25日│臺南縣下營鄉市場內848之3號│ 陳德宗 │130,358元│├──┼──────┼──────────────┼─────┼─────┤│十四│96年11月25日│臺南縣下營鄉市場內848之41號│合億商行│95,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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