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65號聲請人 陳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103│├──┼────────────┼────────┼──┼──┤│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