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債務人 陳惠心陳韻如 即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惠心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0000000000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因協商成立之時,乃債務人之兄鼎力相助,債務人始能如期履行協商方案,惟近日其兄經營之檳榔攤收入大不如前,且其兄個人亦有積欠卡債,故無法再相助;而債務人每月除須支付房租外,尚須獨立扶養一子,已無力負擔協商金額,故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陳惠心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11月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576,114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13,134元,債務人自95年12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13期,至96年12月止,其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且有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失婚)育有1子(11歲),受僱於阿發檳榔,每月薪資2萬元,此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薪資袋在卷足憑,可認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所得為2萬元,應屬實在。本件斟酌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而上開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成人部分之基本生活費用依此標準計算,雖屬適當,然子女部分既係依附於父母提供之住所共同生活,且其日常生活較為單純,是其基本生活費用當與成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不同(如房租費、家居管理費、通訊費等費用項目即非年幼子女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項目),因之年幼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為適當。是依此計算,債務人及其子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16,329元(計算式:9829×1+6500×1=16329)。從而,債務人之收入經扣除債務人依債務協商條件每月須償還款項13,134元後,其餘額顯已不足支應債務人家庭每月基本生活費用,故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堪以採認。又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不佳,致無法履行債務協商條件之客觀經濟狀況,應非屬因可歸責於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備註│├───┼─────────────┼─────────────┼───────────┤│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共積欠611,592元:│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⒈現金卡:本金445,848元,│□是,■否。││││及自96年11月25日起至97年│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5月19日止以本金金額按年│□是,■否。││││息18.25%計算之利息共39,5│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07元。│否毀諾││││⒉信用卡:本金121,318元,│■是,□否。││││及自97年3月7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以本金金額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共4,919元。││├───┼─────────────┼─────────────┼───────────┤│2│安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本金欠款377,04│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3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3│玉山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帳款111,│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454元(含本金105,179元及利│□是,■否。││││息5,225元、違約金1,050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務人至97年6月2日止尚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156,993元:│□是,■否。││││⒈信用卡29,699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⒉通信貸款64,102元│□是,■否。││││⒊現金卡63,192元│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5│萬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222,623元,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是,■否。││││,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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