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鑫鎰重機修配廠法定代理人 張祐碩 代理人 賴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年盈清潔有限公司何│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107年8月5日│38,653元│NTA0000000││││淑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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