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
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