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樓
被上訴人  丙○○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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