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內湖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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