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8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