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38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
  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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