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65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孟昭慶
      丙○○
被   告 甲○○
           號6樓
被   告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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