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檢察官另案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