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宇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宇
送達代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貳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