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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