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被告執行其前犯贓物罪所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執行期滿,被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繼續本案之羈押。因其於羈押期間經借提執行他案,羈押期間未連續,審判中第一次羈押期間改以九十天計算,本案羈押期限將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屆期。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鄭景文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