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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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寬明
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岳聖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岳聖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一千九百八十八萬五千零三十一元,折合銀元六百六十二萬八千三百四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七萬二千九百十二元,折合新台幣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三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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