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莊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給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共計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