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易君 即藍昌參伍貳食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9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