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請
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
,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