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李忠義
李竑霆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高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下午2時0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