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廖健揚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健揚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
,70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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