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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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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