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昭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駿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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