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啟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55,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33,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2,90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