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1,34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