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永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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