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魏應充 即康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康望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魏應充(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康望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望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康望投資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結算及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魏應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魏應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帳冊保管清冊、康望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魏應充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47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無誤。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