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43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被告 林緞蕭太郎 之繼.
鄭淑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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