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83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1衖6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6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被告就所涉搶奪之犯罪事實,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及被害人 唐一平 指訴及證人 張麗茹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唐氏 銀樓店內監事錄影器翻拍畫面4幀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然經本院於99年7月29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狀況,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另予限制住居,應足對被告形成約束力,以代替羈押手段。從而,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等客觀情事,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應予准許,其保證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適當,並限制被告住居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1衖6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