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卯○○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二八號,併辦案號:同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卯○○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四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十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竟不知謹慎其身,明知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 林立 」,以每張音樂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三元或二十五元之價格所兜售者,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在台中市○○○路夜市,向「林立」之成年男子購入擅自重製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之物即盜版音樂光碟片一批後,即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晚間起,在台中市○村路○○○○路口之流動夜市、台中市○○區○○路一二一號旁之春安夜市、台中市○○○○路一段夜市等地,以每片CD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晚上九時三十五分許,在台中市○村路○○○○路口之夜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擬供販售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一百九十五片,復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晚上九時三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一二一號旁春安夜市再度為警查獲,又扣得卯○○所有欲供販賣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光牒片四百零三片,另於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六時四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一段夜市遭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擬供販售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光牒片一百四十六片。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告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卯○○於警訊、偵查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即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 黃宏源 、乙○○、 陳信義 、 楊金生 等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扣案足憑,而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光碟片,確係他人擅自重製而侵害告訴人等著作權之物,除經告訴代理人黃宏源、陳信義、楊金生指證明確外,復經被告供明在卷,此外,並有現場查獲之照片、告訴代理人黃宏源、陳信義提出之原版錄音帶封面、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之著作權,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次按被告對於右述侵害告訴人等著作權之物,明知仍意圖營利而長期販售該侵害著作權之物,且於遭警查獲後,猶一再為之,稽諸被告於初次為警查獲時即供稱其係因遭人倒會,缺錢始販售盜版之光牒片,暨遭警查扣之光牒片數量頗鉅等情,足見被告顯係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應可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檢察官就被告所為,認係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酌予變更。至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遭查獲以後之侵害著作權部分之犯行予以起訴,惟此部分侵害著作權之犯行,與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而經本院變更起訴法條予以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係屬被告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之部分行為,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係屬一行為而觸犯告訴人等著作權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關係,依法應從一重處斷。原審予以被告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但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應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然原審就此部分並未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予以論處罪刑,自有未合,復就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犯行,未及併予審理,亦有未妥。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而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足取,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亦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查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現在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據被告 陳明 在卷,復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於犯罪後,始終供承犯行,態度良好,爰併審酌查扣之光牒片數量不少及其遭警查獲後,猶不知謹慎其身,一再干犯法禁,所生危害非輕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
三、四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擬供販售所用之物,已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法併予諭知沒收。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附錄: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附表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辛○○台北市○○○路二九○巷一號四
樓之一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庚○○台北市○○路○段五三號九樓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子○○台北市○○○路○段一四四號十
七樓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癸○○台北市○○○路○段一一二號十
二樓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台北市○○○路三十五號七樓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台北市○○○路十一巷三十五號
六樓 博德曼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台北市○○路○段一○○號五樓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寅○○台北市○○○路○段一○二號五
樓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丑○○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號
三樓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台北市○○○路一五○號三樓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壬○○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八號
二樓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台北市○○○路○段一三三號七
樓A室附表二:
編號被查扣之盜版光碟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公司0一、萬芳這天等二十五片這天滾石0二、 鄭秀文 眉飛色舞等十三片眉飛色舞華納0三、 張柏芝 同名專輯等十五片不同掛上華0四、 周蕙 精選2等八片替身福茂0五、 那英 心酸的浪漫等二十八片心酸的浪漫科藝百代0六、 李玟 真情人等十八片真情人新力0七、 徐若瑄 假扮的天使等二十七片假扮的天使博德曼0八、 費翔 愛過你等七片愛過你豐華0九、 陳曉東 天亮說晚安等十一片跑環球一0、 伍佰 順流逆流等十四片衝衝衝魔岩
十一、濱崎步以聲作責等二片DUTY艾迴
十二、台語金曲風雲榜二十七片殺手驪歌魔岩附表三:
編號被查扣之盜版光碟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公司0一、 黃品源 海浪等五十九片海浪滾石0二、 周蕙好 想好好愛你等十六片替身福茂0三、 蔡依林 SHOWY十七片SHOWYO環球
OURLOVE等URLOVE0四、伍佰順流逆流等三十三片順流逆流魔岩0五、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等十七片我要的幸福華納0六、 周杰倫 專輯等五十七片鬥牛博德曼0七、 江美琪 悄悄話等四十七片悄悄話科藝百代0八、 曾寶儀 想愛等八片想愛豐華0九、 蔡淳佳 專輯等三十四片談心新力一0、 林凡 專輯等二十五片夜太黑上華
十一、濱崎步以聲作責等二十片DUTY艾迴
十二、六大天王等七十片彩虹滾石附表四:
編號被查扣之盜版光碟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被侵害公司0一、 品冠 疼你的責任等十四片疼你的責任滾石0二、 周蕙精選 2等六片替身福茂0三、蔡依林SHOWY五片SHOWYO環球
OURLOVE等URLOVE0四、 張惠妺 不顧一切等七片不顧一切豐華0五、 小甜甜 布蘭妮 等七片STRONGER魔岩0六、 周傳雄 等十四片忘記新力0七、RURU美麗心情等十九片愛上了科藝百代0八、 陳小春 抱一抱等三十三片抱一抱博德曼0九、 許志安 這一秒你好不十片這一秒你好不好上華
好等一0、 王芷雷 盛開 等五片台北的天空華納
十一、 陳冠希 等四片妳艾迴
十二、動力火車等六片忠孝東路走九遍宇宙
十三、二00一最愛偶像日劇十六片FIRSTL科藝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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