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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