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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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被告間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九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育祺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確認被告間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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