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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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一О號
原告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