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一號、第一五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四日死亡,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分一刑字第0九一000二五五四號函在卷可稽,復有臺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號出具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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