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霧峰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