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 陳生貴 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李介文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怡全 (已歿)上列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10
6年度監宣字第4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7年11月6日以
107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等情,有臺大醫院108年8月26日死亡證明書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南元
法官盧姿如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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