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熊宏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金額計算書,債權人於民國99年1月19日受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抵充至97年2月2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惟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釋明可先抵充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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