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18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5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