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簡上字第三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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