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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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94年度執字第223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7月30日以92年度易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2年9月2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2年10月至94年1月8日期間更犯罪,經本院於94年9月14日以94年度易字第1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已於民國94年10月1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前案記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