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蔡坤澤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