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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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
3,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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