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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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
原告再提出與本件訴訟有關之銀行存摺到庭,請被告提出還款之
證據資料到庭,作為本件訴訟之審酌資料。兩造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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