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484號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