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484號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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