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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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11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19號、第238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惟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偵、審過程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實情不符,不服原判決,依法提出上訴云云;查,被告之犯罪事實,已據原審調查明確,堪予認定;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或理由,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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